GB/T 46926-2025《轻型汽车视野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已正式颁布。这是中国针对视野辅助系统(FVA,即车载抬头显示系统HUD)的首部国家标准,其主要条款将作为GB 11562-2025《轻型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配套标准强制执行。
GB/T 46926-2025的修订借鉴了联合国R176视野辅助系统法规的核心内容,为车载抬头显示系统制定了强制性技术规范。
抬头显示系统显示区域要求
① 新规带来的最重大变化,是将驾驶员前方视野重新划分为区域1和 区域2,摒弃了此前依据 GB 11562-2025 及联合国 R125 法规中以 – 1° 固定角度界定 S 区的划分方式。


区域2下边界为风窗玻璃不透明遮蔽区域的上沿。
注:不透明遮蔽区域指玻璃上所有阻碍光线透射的区域,包括实面或点阵印刷区域,不含仅光线透射比降低的区域。
② 区域1为前方视野的上部区域,仅可显示非静态信息;区域2为前方视野的下部区域,非静态与静态信息均可显示。
当维持非静态显示信息的必要条件消失时,区域1内显示的相应符号及图形应立即消失。
③ 区域1内,不透明像素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视野辅助系统显示区域的50%,基础图形内的不透明像素覆盖率亦不得超过50%。

④ 区域 2 内,不透明像素的覆盖面积不得超过 66 平方度;或参照区域 1 执行双重 50% 限制要求;或满足 GB 11562-2025 及联合国 R125 法规中界定的 S 区范围内,障碍物投影占比不超过 20% 的要求(参见《驾驶员前方视野验证指南》(GB 11562))。
该 50% 限制要求旨在防止信息叠加 —— 如视野辅助系统显示的系统故障提示或多个动态目标(例如多名行人、多辆车辆),若每个目标均以高亮形式显示,其占用的视野辅助系统可用显示面积合计不得超过 50%。
抬头显示系统信息显示要求
① 抬头显示系统的显示信息应与驾驶或车辆操作相关,车辆驻车状态除外。
—— 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亦适用本豁免条款(参见《联合国自动驾驶法规 R157 最新技术指标解析》)。但自动驾驶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非驾驶及操作相关信息须在 500 毫秒内消失。
—— 来电信息亦可显示。
② 抬头显示系统可复现其他国标及联合国法规要求显示的信息,但不构成替代关系。
—— 联合国法规强制要求显示的信息,仍须在组合仪表或中控屏上保持显示,具体参见《车载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中欧法规细则对比》。
—— 抬头显示系统所用符号的使用规范及色彩外观可参照联合国 R121 法规与 ISO 2575 标准执行,不做强制要求。
③ 抬头显示系统应同时配备亮度自动调节与手动调节功能;对于眼盒垂直尺寸小于 120 毫米的系统,还应增设眼盒高度调节功能。
④ 车企应证明抬头显示系统不会造成额外分心或不必要的视野遮挡,并需提供依据功能安全标准(如GB/T 34590、ISO 26262)及预期功能安全标准(如ISO 21448)开展的安全风险降低分析文件。
⑤ 驾驶员自主关闭系统显示功能后,系统显示信息的关闭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秒。
⑥ 驾驶员应可通过不超过两个连续步骤的简单操作手动关闭抬头显示系统,双击、滑动、按压等操作均计为单个步骤。
信息格式要求
静态系统信息的尺寸要求如下:
复现信息的闪烁频率应与源信息保持一致;非复现信息的闪烁频率宜控制在每分钟 60 至 120 次范围内。
全景抬头显示系统是否适用本新规?
全景抬头显示系统(PHUD)在风窗玻璃下沿采用专用黑色涂层设计,通过近场投影技术将行车信息投射至驾驶员前方视野,实现大视野、高清晰度的信息显示。

该法规将“视野辅助系统(FVA)”定义为“在车辆前方视野透明区域内显示、用于辅助驾驶员感知与决策的视觉信息系统”。其管控范围为风窗玻璃透明区域内的相关装置,而全景抬头显示系统(PHUD)未纳入本法规的管控范畴。



